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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美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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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光启城24层
956512057@qq.com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陈新美律师团队目前正在代理*ST东洋(002086)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
一、维权条件: |
初步判断,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1、在2017年3月9日至2019年1月14日(含当日)期间买入*ST东洋(002086)股票,并在2019年1月1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2、在2017年3月9日至2019年5月6日(含当日)期间买入*ST东洋(002086)股票,并在2019年5月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3、在2020年7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ST东洋(002086)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
二、状态: |
起诉阶段。 |
三、案情背景: |
(1)2019年5月5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字[2019]2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2019年9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12号),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1)。 (3)2019年9月2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号),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 二、2016年度报告、2017半年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半年度报告、2018 年度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 处罚结果: 一、责令东方海洋改正,对东方海洋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 二、对车轼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90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 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于雁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于德海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
四、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证监会最终认定该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违规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即可以起诉索赔。 |
五、委托流程: 1、添加律师微信。 2、投资者通过微信提交交易对账单,包括买卖该股的时间、数量、价格、佣金、印花税等。 3、待律师确定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计算索赔金额后,发送起诉材料给投资者,投资者按要求准备好起诉材料邮寄给律师。 |
六、律师费用: |
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代理费。 |
七、联系我们: |
陈新美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较为熟悉,具有丰富的经验。 电话/微信:13122326901 邮箱:956512057@qq.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光启城24层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